在人们生活节奏加快、文化快餐式消费、文学艺术作品创作门槛降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影视作品越来越多的被碎片化使用。打开手机,影视作品的视频片段或者截图随处可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各种视频制作类软件的产生使得视听内容制作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因此,大量非专业化生产的视频内容涌现。视频制作成为一种个人才能展现的方式、信息传递的方式、项目推广的方式甚至是创业项目。同时,各种手机应用与这类视频内容相辅相成,一方面便于这类视频内容的传播,另一方面促进了这类视频内容的创作或生成。这类视频内容以短视频、直播节目、慕课、微信小程序内容、应用软件内容等多种形式存在,有些还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那么,对于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内的影视作品,这类使用是否合法?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该如何管理自己的版权?
为做好管理,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影视作品的片段或者截图是如何被使用的。
其中包括直接截取影视作品的一段进行传播;将截取的不同影视作品片段进行剪辑形成新的视频内容;将某部影视作品的片段或者截图重新剪辑,并对内容进行解说或评论;在慕课或者培训机构的教学课件等视频内容中引用影视作品的片段或者截图;在文字作品中插入视频片段或者截图,并在线上或者线下传播;在应用软件中配合其功能而使用视频片段或者截图,如,配音应用软件,景点介绍应用软件等;为展览或者会议制作宣传材料而使用影视作品的片段或者截图。如,将多部影片中的葡萄酒片段剪辑成新的视频, 在酒类产品的展览会上播放,甚至作为广告素材使用;专业影视作品创作中使用在先作品的片段。
以上可能仅是影视作品片段或者截图使用的一部分情形,但是,足见影视作品碎片化使用比较广泛的存在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制片机构对这一部分的版权管理还相对滞后。据了解,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主要针对专业影视作品创作以及商业广告拍摄过程中使用在先作品的片段开展授权,也就是上面所提的第8种情形。这种情形中,影视作品创作者或者广告制片机构能够确定其需要使用哪一部或者哪几部影视作品的哪一个或者哪几个片段。涉及的作品量较少并且这些制片机构大多是业内人士,能够相对容易的联系到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并获得授权。所使用的权利也相对清晰,是作品片段的复制权。创作完成的新作品的传播不受片段著作权人的限制。而其他使用情形中侵权使用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者没有获取授权的意识。
二是,使用者找不到著作权人,无法取得授权。使用者大多既不是业内人士也不是专业人士,即便其有版权意识,但是也很难联系到相关著作权人。我们就曾经遇到电影制片方找不到老片子的著作权人向我们求助的情况。
三是,使用者使用多部作品的大量片段,且具体片段的选用是随机行为。例如,应用软件,今天上线了一个新景点,那么就需要相应的使用某些作品片段或者截图;微信公众号今天发的文章需要配图,马上就要用;培训机构的课件制作过程中会根据内容选用相应的片段或者图片,但是很难在项目开始前就确定需要使用的内容。作品的使用存在随机性,大量性。
综上,侵权行为的发生可能是由于使用者没有获得授权的意愿(无论是无意识的还是有意识的),亦可能是使用者有获得授权的意愿,但是获取授权的成本(包括沟通成本、谈判成本、许可费用等)过高。
著作权人对相关使用情形的授权许可未形成有效管理。著作权人主动维护和管理权利的意识不高,因此,相关维权案例不多。以著名的“图解电影”案为例。将一部电影截取300多张图片,并配以文字解说。其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涉嫌侵害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然而,此案中的原告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其他相关权利的权利人并未主张权利。著作权人仅对少数片段使用行为开展授权业务。
使用行为涉及大量使用者、著作权人和作品,个别作品的授权和管理成本较高,收益与支出不成比例。使用者需要分别联系其所使用到的多部作品片段的多个著作权人,并一一进行授权许可谈判,获取授权,分别支付费用。著作权人要面对多个使用者,根据不同使用情况进行授权谈判,收取费用,同时对于没有主动联系著作权人获取授权的使用者,进行探查,进行维权。粗略估算,这种授权许可行为的成本显然是不经济的。因此,无论是使用者合法使用还是著作权人实现权利的积极性均不高。
鉴于以上原因和使用特点,相应的版权管理需要有针对性地展开。
首先,加强影视作品碎片化使用的版权宣传。虽说近年来,大家的版权意识已经逐渐提高,但还仅限于对整部作品的使用方面。即使是在一些专业领域,对于使用影视作品的片段和截图需要取得授权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出版社就曾就使用作品截图是否需要付费咨询协会。
其次,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提升使用者获取授权的意识。影视作品碎片化使用的情形比较复杂,需要个案分析,分别处理。有些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如,为介绍、评论某一部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量引用影片片段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有些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材使用影视作品截图。除此之外,大量的影视作品碎片化使用情形恐怕均需要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使用。未经许可的使用则是侵权行为。因此,著作权人应明晰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并加强相关权益的保护。
再次,顺应市场需求,开发作品传播新渠道,建立合适的许可模式。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通过鼓励作品传播,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促进创作。也就是说著作权人要通过作品传播而非维权获益。因此,打击侵权盗版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使使用者主动获取授权,合法使用作品。但是,当使用者具有获取授权的意愿时,降低使用成本到使用者能够承受的范围,才能最终促成合法使用。如果使用成本高于违法成本,使用者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定。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就对视频作品分割片段使用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指导性的规定。在培育市场阶段,著作权人应充分考虑其他授权许可成本,制定较为合理的使用费标准。
大规模的、随机性的使用,涉及到大量的作品、大量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如果有一个专门机构能够将大多数的作品集成作品库,提供一揽子的授权许可,将可以降低使用者寻找著作权人的沟通成本,同时著作权人集体可以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作品片段使用的监督和许可成本。而这一授权模式就是已经有着近300年历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已经有着20多年的历史,在音乐、文字、摄影以及电影等领域分别建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5家非营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管理相应的权利,代表组织内的会员发放一揽子许可给使用者,将使用者交纳的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著作权人。使用者可以在获得授权许可的作品库中随意使用作品,而不必担心侵权。这一机制将较为高效地解决影视作品碎片化使用的问题。
综上,影视作品碎片化使用的版权管理应针对碎片化使用的特点,结合具体场景的版权权项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授权许可模式。疫情影响下,做好影视作品碎片化使用可以提升作品的长尾效益,有助于影视企业的运营。长远看,这不仅有利于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充分实现权利,更有利于良好版权交易环境的形成,进而推动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副秘书长、“学习强国”版权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