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B站帮助用户侵犯优酷对电影《我不是药神》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引起网络热议。案件原告是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是bilibili网站运营商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B站),优酷因网站用户在B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完整纯音频,B站对该音频提供了播放和下载服务为由,主张B站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合理费用2万元。B站辩称:1、只有电影原声的音频,不能构成电影作品;2、B站系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侵权。法院认定:1、涉案音频是涉案电影作品,被诉行为属于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2、B站构成帮助侵权,B站赔偿优酷经济损失6万元和合理开支5千元。
该案中法院就电影完整音频文件是否构成电影作品做出了认定,法院认为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由此,无论是伴音还是画面都是电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可以承载电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涉案音频系涉案电影作品的完整伴音,故属于对涉案电影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一种途径。可见法院将电影完整音频作品视为电影作品,而将完整音频的网络传播行为视为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在网络上未经许可传播电影完整音频作品就是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的权利。
但就此问题也有专家认为电影完整音频作品是否属于电影作品,值得商榷,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可见电影作品的本质是画面,而电影完整音频作品应落入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的范畴,也就是说对电影音频进行网络传播的权利不应落入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应属于电影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者区别在于如果属于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该权利归属于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享有,而如果属于电影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则应归属于电影制片人享有。结合本案来看,适格的原告应该是《我不是药神》的制片方,而不应该是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优酷。当然,这属于另一层面的探讨,本文不做更加细致专业的分析和判断,仅从该判例角度出发来看对电影产业及电影版权方的影响。
基于电影完整音频文件属于电影作品的认定,个人用户未经授权向网站上传电影完整音频作品构成侵权,那么B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B站在庭审中使用了“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包括“通知+移除”两部分。正是因为该原则的存在,在很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当中,网站都未被判定承担侵权责任,只需要将侵权视频、链接、文件等删除即可。但避风港原则是有例外的,“红旗”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用户上传的盗版侵权内容就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而应该主动删除,如果不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的话,应该认定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B站主张其作为信息网络提供商,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仅负有删除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法院使用了红旗原则进行了认定,法院根据用户上传时间节点,及影片所在B站的“影视剪辑”分区,认为B站针对这种存在极大侵权风险的分类设置,更应施以足够的注意义务,如设置上传文件大小、时长和标题等限制。然而涉案音频时长近两小时,不仅标题(【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中包含了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而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索结果的第一位,无论是从时长、标题还是所在位置来看,涉案视频应能被明显感知。显然,B站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基于该案的判决结果,即电影完整音频文件构成电影作品,电影制片方和版权方应该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适当思考和关注:1、探讨在条件成熟及可行的情况下,将电影完整音频作品单独对外进行授权,那么除电影作品本身可以授权外,新增了电影作品授权的类别,可拓宽发行收入渠道;2、针对电影完整音频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落入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畴,为避免出现将电影作品授权给第三方后,第三方自行制作音频作品并自行使用或对外授权等行为,在将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向第三方进行授权时,应明确规定仅可将电影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方式进行完整呈现,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对电影作品的任何组成部分进行提取、编辑或修改并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用;3、对视频网站出现的侵犯自身权利的音频文件,无论属于完整音频文件还是音频文件片段,及时保存证据,积极主张合法权益,并在适当时机一并主张网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