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行业编剧群起责难剽窃、抄袭、伪造创作者名一时蜂拥,引起了内外广泛关注。事情也许不会短时间内消停,而电影产业如此现象带来的思索则理应有更加深刻的探讨,对于涉事者已有结论处理外,如何形成遏制机制,如何在道德法庭传播正义的声音,纯净产业环境,庶几迫在眉睫。
中国电影行业当下最薄弱环节就在编剧一环。三种情况:一是苦于编剧难找。中国从古到今题材极其丰富,但善于编故事者寥寥,过编剧训练的人才实在稀罕。而且仅仅受过训练远远不够,编剧也有天才与工匠之分,高级的工匠罕见,一般的人才也不多,制片方如果初涉影坛,受制于这种状况而被骗的可能性很高。
一些处心积虑欺世盗名者将之视为机会。他们或者剽窃或者冒名或者打着“致敬”的幌子如假包换地翻炒世界名片。这些现象在近些年的剧本“创作”中屡见不鲜。能够辨别真假“编剧”的制片与投资人不多,骗子熙熙攘攘于途。没有遇到好编剧,奉劝投资者止步。
二是假编剧愈益猖獗,因为看到产业管制目前漏洞尚多,而一部著名影片带来的名利吸引力极大,怀有侥幸之心者视为捷径。问题要害就在于人心不古而法网不严。投资人编剧难觅伤害的是一个人,欺世盗名之徒骤起则伤害的是整个产业。
我们今天不能说“骤起”,但是,个案背后依旧潜伏着更多没有被揭发出来的则是无法回避的蚁穴。产业与行业必须重视编剧的创作劳动以及将之恢复至一部影片的第一创作地位,让编剧劳动得到真正的尊重,令假编剧目之而怯步,方可以剿灭其侥幸之心。
三是如何看待编剧的酬金问题。艰苦而卓越的创作与欺世盗名不可以同年而语。但是要标准划一在复杂的市场条件下目前难以做到。名编剧除了剧本的价值之外往往还有“名”的无形价值,无疑这是能够帮助项目方进行融资的。酬金价格常常难住投资方,但是也让欺世盗名者得以猖獗,更铤而走险。他们便是从中获得不义之财者。
酬金价格并非无法克服,只要是市场行为,标准与弹性总是有的。但是假借名片效应和名人效应行诈骗手段,不惜掠取高额酬金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产业的命脉一贯在于平台和资本,但是创造力才是第一的。文化产业虽然只是一个中国概念,但是只要是文化领域的存在,创造便居于首位。文化就是创造,并且是创造出物质形态的过程。中国直截了当地指出所以文化就是产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写成文字,不绘成画幅,不打造出雕塑,不生产出一部机器或者开拓出一条道路,都不能够称之为“文化”。
文化是精神向物质的转化过程,所以尊重文化包含的“知识产权”,不仅仅因为文化的精神属性,并且尊重文化的物质属性,而知识产权正是包括着精神和物质的计量的,所以知识产权也是一个重要的物质概念,这和说精神财富似乎就是说说而已不同。知识产权代表巨大的可以定量且定量无限延伸的物质财富,这毋庸讳言。
别以为精神财富即可肆无忌惮说掠夺就掠夺,盗用著名作者和著名影片的名义及名誉就是盗窃物质财富。
最近编剧王兴东、陈宝光上诉某使用同部影片编剧名义侵权者一案判决,罚款十二万,要求被告登报道歉消除恶劣影响。
对于此案当中被告剽名窃誉的行为必须严惩以儆效尤。而原创者经过多年积累,辛勤构思,形成完整版权,授权制片单位拍摄成片,其中之创作转化成物质财富已然得到固化,其蕴涵物质财富的原创权利应该受到尊重。电影编剧能有饭吃,全凭这种来自心血的劳动。案件被告盗名欺世、招摇撞骗、诈取不义之财,应该受到全行业的抵制。
所以上述该案侵犯名誉权和知识版权赔偿金额的法庭判决,就没有彻底厘清维权者与盗名者之间的法制本质,实际上是随意的而与法治精神毫无关联。根据上述的研究分析,可以说,其首先就没有将一场侵犯权利的索赔与相关受法制保护的物质财富的属性联系起来。很显然,如上所述,这是不合适的。
计算编剧被侵权而应该通过索赔获得的金额,应该根据该影片付给编剧的稿酬数额由被告按照同样数额进行赔付。侵权者在多少部影片编剧合同中和附带提供的个人介绍资料里使用了所盗引影片的片名,其在该部影片中获得的稿酬,都必须列入罚缴并支付与被盗引影片真正编剧的范围。
影片的编剧酬金额度自有市场价格以来,就是以影片投资将要呈现出来的物质财富属性和市场预期收益目标为标准的。这里不存在“酌情”支付酬金的问题,而欺世盗名者所盗当然也不是一个虚有的片名,而是片名和影片编剧背后的物质财富。这一切都可以根据上述对于影片的市场、物质、财富属性之分析而全部得到认证。
人性的立场总是基于物质存在的辨识的,因此对于丑恶的人性行为不能容忍也不能仅仅给予精神、名誉上的批判与声讨,或者追究不痛不痒的少量物质利益惩罚。人的权利首先必须是物质财富体现的权利以及自由与安全的权利。物质财富、自由、安全,三者放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权重很容易看清楚。我们把物质财富方面的惩罚与支付给予突出强调,是因为它的权重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占据上风、不言而喻。
保护电影产业中编剧的地位和作品的价值就是保护电影产业本身。目前产业之于编剧链条有三需求:一是更多的编剧和更好的剧本,满足愈益增加的产业投资需求;二是更深入的学习,更创新的追求,使得剧本更能够符合时代的要求与人性的本质;三是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敢于向欺世盗名者说不,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整个产业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整个社会都要支持优秀编剧的维权工作,要破除侵犯知识产权不算大罪的糊涂意识,要看到保护编剧的维权就是保护产业的生存与发展,要在当前最新的一两个案例中实施量刑的物质财富与市场利益标准,要让欺世盗名者真正“身败名裂”,所谓“败”就是付出足够的物质财富代价直至其倾家荡产。
中国电影产业的法律责任塑造未有穷期,近年来各种钻法制漏洞而行诈骗掠夺的影视圈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欺世盗名者有之,集资诈骗者有之,恶意违约者有之……影视圈不仅仅只是名利场了,它已经成为某些冒险者的“天堂”而径直以身试法、堂而皇之。时辰未到吗?不,请为不法之徒敲响丧钟!请看国家已经如何对资本大鳄、垄断大鳄、权力腐败者痛下管理力度吧,时辰已到。